区块链,并不是第一个去中心化治理网络

我们可以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获得链下治理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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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信息极度闭塞的欧洲中世纪,就出现了一种建立在去中心贸易网络上,维护交易信任基础的治理机制——商人习惯法,并有效的运行了几个世纪。

而链下的去中心化治理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部分,我们能不能从历史的经验中学到什么呢?从而在区块链上建立信誉体系?

以下为核心观点:

  • 链下治理需要通过鼓励成员对欺诈行为进行披露,依赖一个第三方提高效率,从而来建立有效的信誉体系。
  • 参与交易的各方,通过执行TFT的对抗策略,对欺诈者进行惩罚。
  • 一个链下欺诈完成后,在链下信誉体系存在时,欺诈者想从中收益,必须对下一次交易进行高额贴现,以至于以后每次交易的收益为负。
  • 链下治理机构,应该是与链上其他治理部分分开,提供充分博弈对欺诈行为进行执行。

前言

1990年,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米尔格罗姆发表了论文:《制度在贸易复苏中的作用:商人习惯法,私人法庭与中世纪贸易集市》,研究了通过声誉系统,激励诚实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关系。米尔格罗姆利用囚徒困境以及其他博弈论系统,解释了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如何在这么一个分散程度很高的贸易网络中,有效的运行好几个世纪。

论文中指出,必须告知交易者其交易对手过往的行为,作为一种信任的纽带。消息灵通的商人可以抵制过去曾作弊的商人。只要获得和传达信息的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成本,这种声誉系统下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可以蓬勃发展。

本文将试图简述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博弈论系统,给区块链的链外治理提供灵感。链外治理是去中心化网络中一个重要且常被忽视的领域。我们如何判断谁违反了规则?如何惩罚?或避免欺诈的才发生?在治理的同时,保持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精神也是至关重要的。

商人习惯法

在11世纪的欧洲,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方,都是由地方乡镇政府组成的封建社会。这些政府只对他们自己所在辖区负责。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各地区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中世纪的商人们发现,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系统,可以激励大家诚实的交易,尤其是在离开自己的城镇外出行商时。

虽然封建政府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监管两个商人之间的协议,但他们无法管理从其他城镇来的客商。商人习惯法,正是在跨多个地区的新贸易形式下,为了减少伴随产生的欺诈行为,所建立的一套信任体系。

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在强监管之外,消除交易对手风险的一种手段。

商人习惯法的声誉系统由一个私人法庭管理。私人法庭是一个评判谁在交易中进行了欺的中心化机构。私人法庭提倡争议双方私下解决问题,并向社区传递足够的信息,以维持自身声誉。它提供了一整套的信任服务,来维护社区和被骗者的利益。被欺诈者通过寻求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通过甄别社区中的不诚实者,将使社区整体受益。

“如果没有法院来揭示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法律将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商人习惯法试图解决贸易中的多重激励问题。重点如下:

  • 引导社区成员诚实守信
  • 行为不端者,必须受到社区的抵制
  • 社区成员需要随时知道谁不可信
  • 社区成员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确有遭受欺骗
  • 社区必须承认法院的裁决

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是一个著名的博弈案例,就商人习惯法而言,两个可能选择为:诚实和欺诈。令 α > 1且 α – β<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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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的行为会最大化交易者的效用(1)。但是,如果一个交易者在交易对手选择诚实时作弊,则他的个人收益会更高(α>1)。如果交易双方都选择作弊,那么这就是一个零和博弈(0),相对双方都诚实来说均有损失。

假设交易将进行多次,那么交易者可以根据对交易对手历史行为的了解,来做出自己的决定。如果双方交易频次很高,就可以采用对抗的(TFT)策略,即以后每一步都重复对方的行动。你合作我合作,你欺诈我欺诈。

这种逻辑适用于那些不经常进行双边贸易,但经常在社区内进行交易的商人。如果在社区中广泛曝光作弊者的信息,那么即使这个骗子换了另一个交易对手,对方也能知道他的劣迹,那么交易对手就会想办法去欺诈这个作弊者。米尔格罗姆把这称为“可转移的诚实声誉”。

为什么一个没有被作弊者骗过的诚实商人,更倾向于欺骗作弊者?根据囚徒困境,欺骗作弊者会更有利可图,惩罚就是通过欺骗不诚实的商人来实施的。

“欺人者,人恒欺之”。在典型的合作环境下,基于对抗策略,任何一个商人都没法通过欺诈获利。当社区中的所有商人都清楚其他人的声誉时,这个对抗机制就是有效的。

可转移的诚实声誉

没有中心化的机构,交易者很难去了解社区中所有成员的声誉情况。如果能获取的交易对手的声誉信息有限,并缺乏欺诈后的执行力,这意味着商人们都没有诚实的必要。

建立一个能将每个交易者的交易历史,告知给整个社区的机构,可以解决上述的缺乏诚实激励的问题,但代价高昂且效率低下。商人习惯法对此的解决方案是,仅提供足够的信息,交易者不需要知道某个人过去所有的行为,而只需要知道他的上一次的交易的信息即可。

如果一个交易者意识到当前的交易对手在上一次交易中骗过人,即使他不是被骗的那一个,也有能力对这个骗子进行惩罚,不与他合作。这样,商人习惯法就可以防止欺诈者逃避惩罚。一旦作恶,后果是不可挽回的。

私人法庭

“法庭”解决了声誉系统的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和信息难访问的问题。

各方可以在最终达成贸易协议之前,向法庭查询其合伙人的行为历史。假设在此之前双方都没有欺诈的记录,但交易过程中一方被骗,就可以向私人法庭申诉。私人法庭将根据损失判定赔偿,但由于没有警察强制执行,因此付不付赔偿是自愿的,记录会保留,并披露给下一个查询信息的人。

如果一个商人在最终达成交易协议之前,没有向私人法院查询过交易对手的信息,私人法院将不接受他的诉讼请求。

但如果调查或诉讼的成本太高,私人法院的方案就不可行了。一但成本超过了收益,那么判决和索赔都没了意义。当调查和诉讼的成本低时,该系统能积极发挥威慑作用。与保持诚实的价值相比,作弊是没有收益的。

因此,一个中心化的私人法院解决了信息成本问题,每个交易者只需要向这个中心求助就好,而不用独自去调查交易对手的历史信息。

与区块链治理结合

像中世纪的交易网络一样,区块链跨越多个司法辖区运作的。而其他的跨国组织,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原因有两个:

1.区域不承认跨国组织,因此其法律不会覆盖到;

2.跨国组织不承认区域对其网络具有管辖权,因此不承认该辖区法律。

区块链正是处于这个灰色区域,并且它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以至于各国都不确定如何进行监管。与“商人习惯法”一样,两者都有共同的背景,即已有的制度结构,不适合新系统的需求。商人习惯法已经足够成熟,但区块链的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

对于区块链来说,交易完全发生在链上,合同是强制执行的,不需要仲裁,因为几乎不可能作弊。但其实并非所有交易都在链上,合约代码也能存在欺诈。随着区块链的扩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将依赖于某些链下的环节————比如闪电网络。

闪电网络的安全性如何?

闪电网络的定义:

一项被确认的比特币交易,附带一个没有写入比特币网络的特殊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使我们能够以安全的方式,将未经确认的交易联系在一起,允许闪电网络的参与者更新未确认的交易链,只有最新的交易是可用的。

尽管链下部分可以通过链上交易来控制,但这并不是最高效的方式。一个例子:Lily 想从袜子生产商 John 那里买袜子。他们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Lily 愿意为一双袜子支付一个 token。这个合约可能产生以下几个结果:

  • Lily 收到袜子,转账给 John
  • Lily 收到袜子,但告诉 John 她没有收到
  • Lily 没有收到袜子,并告诉 John 她没有收到
  • John 从不寄袜子给 Lily ,却告诉 Lily 他寄过袜子
  • John 寄来的袜子质量比当初承诺的差很多

如果这个交易被放在链上进行担保,那么具体判断部分,很有可能用一个没有运行在链上的特殊智能合约表示。因此,在该合同中,它必须能处理交易中所有可能的结果。除此之外,当 Lily 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袜子时,合同如何判断 Lily 是不是在说谎?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有一个第三方(快递员)来确认袜子是否被 Lily 签收。

如果想在链下安全地进行交易,则应在签订合同前,通过查询区块链的“私人法庭”,Lily 会知道 John 是否是个骗子,反之亦然。如果任意一方过去曾作弊,则另一方将拒绝签订合约,或者欺诈他作为惩罚。此外,链下的作弊风险要比链上要高很多。在下,作弊者需要冒得风险,可能是所有的付出回报。而在链上,作弊者只需要冒着调用合约的gas浪费的风险。

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的例子告诉我们,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链下的每次交易,参与者都会趋向于作弊。在很难获取交易者的交易历史时,可转让诚实信誉不足以阻止交易者继续作弊。只有激励社区成员不断地去获取谁作弊的信息,这个信誉系统才有可能发挥作用。

信誉系统

建立一个可以在参与者之间,自我执行的声誉系统至关重要。法院裁定特定成员有罪之后,通过社区抵制来排除作弊者。这样作弊者可能会从一次作弊中受益,但为了继续转账,他必须进行高昂的贴现,以至于以后每次交易的收益为负。社区认可裁决的合法性,并愿意放弃与作弊者交易的贴现收益,从而使整个社区受益,这是一个理想的情况。

这个想法重申了米尔格罗姆的论点,即交易者必须保持足够的知情权,才能对其交易者的TFT策略做出回应。如果没有有关交易对手过去行为的信息,就没有诚实行事的动机。

法庭

法庭与参与者之间的激励机制,促进了当事人的诚实行为,并促使大家为了安全更积极的披露信息。但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链下“法庭”,虽然 EOS 做过尝试,但在实施之初就出现了问题。

谁能承担这项职责?验证者?选举出的委员会?验证者能提供的交易行为信息最多,但主要都是链上交易。对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来说,保持公正和获取利益的动机是矛盾的。法庭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与区块链上的其他治理部门分开。

只有当人们承认法庭的合法性,并积极举报欺诈事件时,法庭才能被信任。法庭记录下这些欺诈的案例,增加社区成员对交易对手过去行为的了解,从而使足够多的人获得准确的可转移声誉。这意味着,最初,法官本身必须在进行了一定数量的链下交易之后,才能在社区中树立足够的诚实声誉。

此外,区块链司法系统最大的担忧就是腐败。链上治理系统已经因为贿选和有利于富人的不平等权益问题,而遭受质疑。考虑到这一点,法庭有多个法官,法官应该每年发布一次财务报表,以确显示自己是公正公平地处理所有裁决。在这个系统中勒索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进行调查。如果他勒索一名成员,则该成员将不再向该法官提交申诉,并同时提交仲裁,法官没法再赚取调查的报酬,直到他的总收入归零。

后记

互联网时代已经完全改变了信息的成本,可验证的声誉系统已经通过Uber、Fiverr、Airbnb等企业发展起来,区块链有足够好的治理基础。

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和区块链都有共同的源头,如论文中所述:

商人习惯法是商人们维护自己利益的自私行为,但却发展出一种能有效协调信息与信任的准则。

过去的经验能成为当前制度建立的基础。在信息闭塞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能有效建立信任,想象一下,在技术基础已经足够完善的现代,可以建立多么伟大的治理体系。

申明:本站所发布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链嗅网立场。

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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