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布最新版虚拟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条款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了基金经理投资“虚拟资产”的规定。

这是继香港证监会于去年11月发表《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之后,正式发布更加具体的针对持牌虚拟资产管理人的监管条款。

香港证监会表示,这些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管理虚拟资产的基金经理,这些受监管的虚拟资产管理人或者有计划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

这一长达37页的规定立即生效,它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能以代币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如数字货币、工具型代币、证券代币或由资产支持的代币。

该条例亦包括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这些资产是否属于该机构现行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除此之外,该文件还相当宽泛,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现有的基金经理相关规定。

例如,投资加密资产的基金经理必须拥有至少300万港元(合38.2万美元)的资本,这与证监会对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持有人的最低要求类似。以及必须任命一名独立的合规官,必须起草详细的合规程序。

加密基金管理人必须指定第三方托管人,基金的资产和基金管理人必须分开保管。法定货币还必须在持有牌照的香港金融机构或证监会批准的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分开存放。

在选择托管人时,基金经理必须确定该机构有能力处理虚拟资产,并且了解相关概念,如钱包。香港证监会允许在满足某些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自我托管。

在交易方面,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使用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前,对加密资产交易所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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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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